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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枝诉宗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树枝
王肖一(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宗盖
宗春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张冬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汪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高树枝,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肖一,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宗盖,务工。
委托代理人宗春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宗盖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和解、调解、上诉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73号。
负责人汪钻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冬。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收转执行标的,进行调解或和解,签收、送达、接受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汪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收转执行标的,进行调解或和解,签收、送达、接受相关法律文书。
原告高树枝与被告宗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卫华、代理审判员乔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树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肖一,被告宗盖的委托代理人宗春强、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冬、汪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系被告宗盖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宗盖理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但被告宗盖所驾驶的鄂K×××××号车在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应首先由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其他损失110000元)。剩余损失261341.6元(381341.6-120000),因被告宗盖在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因此扣除鉴定费800元后,由被告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即260541.6元(261341.6-800)。鉴定费800元由被告宗盖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赔偿原告高树枝各项损失380541.6元(其中交强险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260541.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宗盖已垫付129173.39元,执行时从被告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赔偿款中支付。
二、被告宗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高树枝损失800元。
三、驳回原告高树枝超出本判决一、二确定的赔偿数额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7.62元,由被告宗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系被告宗盖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宗盖理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但被告宗盖所驾驶的鄂K×××××号车在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应首先由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其他损失110000元)。剩余损失261341.6元(381341.6-120000),因被告宗盖在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因此扣除鉴定费800元后,由被告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即260541.6元(261341.6-800)。鉴定费800元由被告宗盖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赔偿原告高树枝各项损失380541.6元(其中交强险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260541.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宗盖已垫付129173.39元,执行时从被告人寿保险孝感支公司赔偿款中支付。
二、被告宗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高树枝损失800元。
三、驳回原告高树枝超出本判决一、二确定的赔偿数额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7.62元,由被告宗盖承担。

审判长:高翔
审判员:颜卫华
审判员:乔磊

书记员:刘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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