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树东。
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李绍辉,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仝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
负责人:陈世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东与被告王某、仝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东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高树东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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