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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1与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任倩怡,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睎宇,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1诉被告高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日、3月26日、6月25日、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倩怡、韩睎宇、被告高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1诉称:被继承人高某某(高某1与高某2的父亲)于2014年5月17日因病去世。高某某名下有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前进里街房屋一处,及中国工商银行卡遗留的存款20,000元及被继承人高某某名下可能有的其他遗产。因被继承人高某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上述房屋现由高某2居住使用,被继承人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遗留的现金20,000元及其他高某某名下的可能有的遗产,高某1均没有得到合理继承。现高某1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高某1、高某2依法继承中国工商银行卡内高某某遗留的20,000元财产;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高某1分得被继承人高某某遗留的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前进里街房屋的一半份额;3、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分割被继承人高某某名下其它尚未分割的遗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等);4、本案诉讼费由高某2承担。
被告高某2辩称:1、被继承人高某某名下遗产只有涉案房屋,且该涉案房屋高某1、高某2、张某某(高某2母亲)已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了关于房产分配协议,协议中注明该房产在卖了以后所得钱款张某某、高某1、高某2三人平分。2、被继承人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遗留的2万元系张某某误存。3、被继承人高某某名下没有其他遗产。
经本院审理查明:高某1与高某2系同父异母的姐妹。其父高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因病去世,高某某留有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前进里街住房一处。该房屋现由高某2与其母张某某居住、使用。经高某1与高某2商定,该房屋以人民币250,000元的价格进行分割。高某1要求高某2给付房屋折价款125,000元,高某2认为现无给付能力,只能分期给付。
另查明,被继承人高某某与张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L230108-2013-000364)。高某某生前遗留的现金40,000元,高某1与高某2已各分得20,000元。2017年10月7日,高某2的母亲张某某将20,000元存入高某某生前使用的银行卡中。
上述事实,有被继承人高某某居民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失业人员丧葬抚恤待遇审批表、被继承人高某某的户口本、关于房产分配协议书、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银行票据、证人高某3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妥善解决彼此之间的纷争。针对被继承人高某某留有的案涉房屋,高某1与高某2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高某1与高某2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案涉房屋双方已明确约定以250,000元的价格进行分割,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高某1要求高某2给付其房屋折价款1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双方争议的20,000元存款,系高某某去世后,时隔三年,由高某2的母亲所存入,不能确定为遗产,故高某1主张继承该存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在高某某去世后,高某1、高某2及其母亲张某某针对案涉房屋所签订的分配协议,张某某掩盖其已与高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的事实,且高某1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该房产分配协议。且针对案涉房屋高某某生前也未留有遗嘱。故该房产分配协议的内容部分无效。应由高某1、高某2按法律规定继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前进里街处房屋归被告高某2所有。
二、被告高某2给付原告高某1上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高某2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车晓
人民陪审员 昌晶
人民陪审员 吕向东

书记员: 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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