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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1、高某2等与高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1
高某2
高某3
高某4
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高某5
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高某6
曹某
河北普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玉青

原告:高某1,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高某2,女,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高某3,女,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高某4,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5,男,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某6,男,住定州市。
第三人曹某,女,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普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青,公司职工。
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诉被告高某5及第三人高某6、曹某、河北普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5及第三人高某6、曹某、河北普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负担。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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