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甲.
高占府
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曹某
原告高某甲.。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占府,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高某甲已于2015年3月22日(农历2015年2月初三)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高某甲已于2015年3月22日(农历2015年2月初三)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负担。
审判长:王树彬
审判员:董玉松
审判员:秦海涛
书记员:李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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