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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诉曹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甲.
高占府
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曹某

原告高某甲.。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占府,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高某甲已于2015年3月22日(农历2015年2月初三)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高某甲已于2015年3月22日(农历2015年2月初三)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负担。

审判长:王树彬
审判员:董玉松
审判员:秦海涛

书记员:李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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