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甲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顾某
原告高某甲,住定州市。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男,住定州市。系高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住定州市。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委托代理人于永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考虑到高某乙和顾某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尊重孩子意愿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女孩高某甲随高某乙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高某甲现已年满15周岁,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其要求同父亲高某乙一起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高某乙提出抚养费的问题,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女孩高某甲的抚养权由原来的被告顾某抚养变更为由高某乙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考虑到高某乙和顾某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尊重孩子意愿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女孩高某甲随高某乙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高某甲现已年满15周岁,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其要求同父亲高某乙一起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高某乙提出抚养费的问题,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女孩高某甲的抚养权由原来的被告顾某抚养变更为由高某乙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顾某负担。
审判长:任建民
审判员:刘世彤
审判员:杨中辉
书记员:孙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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