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甲
高某乙
叶成立(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甲。
原告高某乙。
以上二
原告
法定代理人高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叶成立,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诉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私下和解,被告张某甲给付二原告高某甲、高某乙20000元现金,双方就继承问题已再无纠葛,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原告高某甲、高某乙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高某乙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甲、高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高某甲、高某乙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高某乙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甲、高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高某甲、高某乙承担。
审判长:姜庆余
审判员:朱恩和
审判员:王风玲
书记员:王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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