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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镇**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 2月被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8年1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世界观**号楼**房间的住处,容留其男友张某某及其朋友王某某吸食毒品,冰壶由被告人高某某提供,所吸食毒品由王某某提供。

2.2016年10月末某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世界观**号楼**房间的住处,容留其男友张某某及其朋友王某某吸食毒品,冰壶由被告人高某某提供,所吸食毒品由王某某提供。

3.2016年11月初某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世界观**号楼**房间的住处,容留其男友张某某及其朋友王某某吸食毒品,冰壶由被告人高某某提供,所吸食毒品由王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8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951****);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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