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85********,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广灵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广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点30分许,高某某驾驶晋B****3小型普通客车(高某甲、郭某某、高某乙、高某丙乘坐)沿广灵县广泰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千福山庄小区门口时,与由北向南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经广灵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确认)死亡,晋B****3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1日,广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高某甲、郭某某、高某乙、高某丙无责任。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除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金外,另补偿被害人家属1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谭某某、高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笔录: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及时拨打120电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晓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广灵县南村镇莎泉西堡村,联系电话:1375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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