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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高碑店市私立一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私立一中
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
法定代理人高海华。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私立一中。
法定代表人裴永军。
委托代理人白志刚、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东岩与被告高碑店市私立一中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高碑店市私立一中”与“高碑店市私立第一中学”名称不一致,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东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高碑店市私立一中”与“高碑店市私立第一中学”名称不一致,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东岩的起诉。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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