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靳某某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靳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靳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靳某某外出打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靳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靳某某外出打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回。
审判长:季海潇
书记员:温丽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