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杨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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