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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仇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张玉龙(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逄某某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仇倩、张玉龙,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逄某某。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被告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二手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且车辆已经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对原告要求过户主张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汽车转移登记手续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逄某某协助原告高某某办理车牌号为冀A×××××号汽车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二手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且车辆已经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对原告要求过户主张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汽车转移登记手续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逄某某协助原告高某某办理车牌号为冀A×××××号汽车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逄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麟

书记员: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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