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高秀龙(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2016)黑1222民初339号
原告高某某,女,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高秀龙,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住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延松
书记员:岳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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