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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及第三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龙桥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人民政府
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邬昶宇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
朱传宏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龙桥村村民委员会
匡柏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人民政府,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上街01号。
法定代表人邹刚,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东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熊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昶宇,男,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湾潭国土资源所所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邓阳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传宏,男,系该局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龙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向启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匡柏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高某某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及第三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龙桥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相关部门就征地范围及征地补偿标产生争议,不属平等主体的公民与法人之间有关财产或人身争议,依法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00元,本院全额退还原告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相关部门就征地范围及征地补偿标产生争议,不属平等主体的公民与法人之间有关财产或人身争议,依法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00元,本院全额退还原告高某某。

审判长:陈俊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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