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马某
王然(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然,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赵增儒
审判员:李京京
审判员:康艳丽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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