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书记员:李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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