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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苏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
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苏某甲
祁粤青(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苏某乙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甲。
委托代理人祁粤青,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某乙。
委托代理人祁粤青,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甲、第三人苏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莹、被告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祁粤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第三人苏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8日离婚,这期间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的2007年1月20日,原告高某到廊坊市广安医院住院分娩一胎儿,但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案被告苏某甲的出生日期同样为2007年1月20日,可见被告苏某甲在情理上与原告不是母子关系,但因第三人苏某乙不同意亲子鉴定。故本院依法推定本案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甲不具有血缘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甲不具有血缘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第三人苏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8日离婚,这期间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的2007年1月20日,原告高某到廊坊市广安医院住院分娩一胎儿,但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案被告苏某甲的出生日期同样为2007年1月20日,可见被告苏某甲在情理上与原告不是母子关系,但因第三人苏某乙不同意亲子鉴定。故本院依法推定本案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甲不具有血缘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甲不具有血缘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某甲承担。

审判长:王海潮

书记员: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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