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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盛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突发脑溢血,并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目前仍在治疗中,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现尚不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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