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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华成 审 判 员  杜振虎 审 判 员  黄玉成

书记员:荣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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