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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华成 审 判 员 杜振虎 审 判 员 黄玉成
书记员:荣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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