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武某甲
武某乙
武强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甲。
被告武某乙。
委托代理人武强(系被告武某乙儿子)。
原告高某诉被告武某甲、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赵玉莲、被告武某甲、被告武某乙委托代理人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高某、被告武某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订立婚约是一种民间习俗,不受法律保护,借婚约索取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原告高某给付二被告彩礼60800元,有媒人赵某甲及在场人赵某乙和赵某丙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且被告武某甲和被告武某乙委托代理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武某甲和被告武某乙委托代理人主张被告武某乙未向原告索要和收受彩礼,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价值2130元的礼品盒和订婚前给被告武某甲买衣服花费6780元,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方向其索要,应视为是原告的赠予行为,不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高某彩礼款人民币54720元,被告武某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订立婚约是一种民间习俗,不受法律保护,借婚约索取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原告高某给付二被告彩礼60800元,有媒人赵某甲及在场人赵某乙和赵某丙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且被告武某甲和被告武某乙委托代理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武某甲和被告武某乙委托代理人主张被告武某乙未向原告索要和收受彩礼,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价值2130元的礼品盒和订婚前给被告武某甲买衣服花费6780元,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方向其索要,应视为是原告的赠予行为,不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高某彩礼款人民币54720元,被告武某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曹志平
书记员:赵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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