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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岳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岳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英珍 助理审判员  龚海静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白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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