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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岳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英珍 助理审判员 龚海静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白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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