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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
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
孙某甲
宗华杰
孙某乙
杨玉萍
孙某丙
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曾用名孙某丁)。
委托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宗华杰。
被告孙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玉萍。
被告孙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何晓军,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宗华杰,被告孙某丙委托代理人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父亲孙某英生前所有财产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和桥巷8-3-12号房屋一处,该处房产已于2013年被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现该房屋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曾用名孙某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父亲孙某英生前所有财产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和桥巷8-3-12号房屋一处,该处房产已于2013年被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现该房屋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曾用名孙某丁)的起诉。

审判长:卢丽霞
审判员:张晶彩
审判员:郭晓燕

书记员:陈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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