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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周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高某
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周某已交纳,不予退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周某已交纳,不予退还。

审判长:张焱奇
审判员:付焰明
审判员: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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