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包健
胡艳波(湖北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京山县人民医院
胡久军
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
法定代理人高智军。
委托代理人包健。
委托代理人胡艳波,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代理。
被告京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224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久军,该院医务科科长。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京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谢静
审判员:郑谦斌
审判员:赵大波
书记员:梁帅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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