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马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华伟
原告高某。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华伟,职工。
原告高某、马某与被告王某股东出资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赤城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已整体转让,现公司尚未进行清算,二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该公司的盈亏情况,现在主张返还20万元的股金,证据不足,对二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马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股金各十万元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2300元,原告高某、马某各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赤城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已整体转让,现公司尚未进行清算,二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该公司的盈亏情况,现在主张返还20万元的股金,证据不足,对二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马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股金各十万元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2300元,原告高某、马某各负担1150元。
审判长:徐广
书记员:闫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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