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李星华(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
董宏伟
董某
董宏强
皮某甲
皮某乙
皮某丙
祝瑞英(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居民。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李星华,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宏伟,系高某儿子。
原告:董某,居民。福建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董宏强,系董某哥哥。
被告:皮某甲,居民。北京丰台区
被告:皮某乙,居民。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皮某丙,居民。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皮某丁,居民。唐山市丰润区
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祝瑞英,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董某与被告皮某甲、皮某乙、皮某丙、皮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军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星华、董宏伟,董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宏强,被告皮某乙、皮某丙以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祝瑞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带眷职工是指带着子女有分房资格的单身职工,分房时这样的职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旧公房买卖契约等可以证实。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某、董某负担1266元,由被告皮某甲、皮某乙、皮某丙、皮某丁负担8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军鹏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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