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斌,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经理。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高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不应直接对实际占有人卢会梅直接提起诉讼,所以,高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银凤
审判员 王鹤
审判员 吴洪杰
书记员: 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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