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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松章与于树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松章
张培军(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于树果

原告高松章,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树果,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松章与被告于树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宫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松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被告于树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证据一、土地承包合同一份,2010年3月20日高君章和高松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得到村委会的认可,证明原告使用该土地进行经营是合法的,不应受到非法侵害。
被告于树果无异议。
证据二、处理意见一份,新民村委会出具,证明该意见是在原、被告参加下,由村委会组织达成的。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村委会要求被告缩回侵占的土地30公分。
被告于树果有异议,因为原告提出的要求不合理,缩回30公分,原告没有证明地块是否有六大亩,没有证明最宽是多少,村委会不了解土地的现状,我与夏光荣交换土地时就是交换这么大的地,村委会的意见不认可。
证据三、证明一份,新民村村委会2015年5月14日作出,证明原告是新民村的村民,原告经营的6亩土地是高君章的承包地,是高君章包给原告的。
被告于树果无异议。
证据四、丈量结论一份,丈量时间是2015年7月14日,证明土地在丈量时由新民村组成四人小组,对纠纷地块丈量,其结论是原告应分13.6米宽,实际丈量为13.1米宽,夏光荣流转给被告的土地应为7米宽,实际丈量7.4米宽,多出0.4米,所以村委会认定被告经营的土地宽度超出0.4米。
被告于树果质证意见是,不清楚。
证据五、照片4张(复印件)被告棚子之间留的过车道不足以通过一辆四轮农用车,是被告多占用土地造成的,这里有原告在过道通车时所剐蹭到被告的大棚的支柱,被告的侵占行为造成原告的生产经营的现场无法正常经营。
被告于树果质证意见是,原告把我的大棚剐蹭了,是原告大棚盖宽了,所以就走不开。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一、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证据四,是村委会组织人员二次丈量,一次丈量是被告占原告土地30公分,一次是40公分,对被告侵占原告土地这一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能够反映现场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审理中,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
原告高松章认为,该证明是夏光荣写的,夏光荣我不知道是谁,是谁和谁调换的土地没有写清楚,所说的土地7.4米,和盖大棚两家调换等问题没有经过村委会认可,与村委会出具证据不一致,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原、被告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的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及本案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为同村村民,两家土地相邻,双方均在相邻的土地上各自盖了猴头菇养殖大棚,原告在自己的土地上留出农用车通道,2014年秋天被告于树果在道东盖猴头菇养殖大棚,大棚长22.5米、宽10.5米(被告于树果盖猴头菇养殖大棚的土地是同案外人夏光荣置换的)。2015年5月13日新民村委会两次组织丈量,原告的土地少30公分。2015年7月14日,新民村委会再次组成四人小组,经过丈量案外人夏光荣流转给本案被告于树果的土地多出0.4米。现原告的农用车无法正常通行,要求被告往回缩30公分。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有权对集体土地进行发包。为了化解矛盾,新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两次组织丈量,原告的土地少30公分。2015年7月14日,新民村委会再次组成四人小组,经过丈量案外人夏光荣流转给本案被告于树果的土地多出0.4米。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新民村委会的两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于树果盖的大棚占用原告家土地30-40公分,构成侵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将侵占原告的30公分土地让出,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树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停止侵害并将自建的大棚长22.5米西侧山墙向东缩30公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于树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有权对集体土地进行发包。为了化解矛盾,新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两次组织丈量,原告的土地少30公分。2015年7月14日,新民村委会再次组成四人小组,经过丈量案外人夏光荣流转给本案被告于树果的土地多出0.4米。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新民村委会的两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于树果盖的大棚占用原告家土地30-40公分,构成侵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将侵占原告的30公分土地让出,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树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停止侵害并将自建的大棚长22.5米西侧山墙向东缩30公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于树果负担。

审判长:宫立军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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