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苏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松,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
代表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苏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唐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松于2014年8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高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高松负担。
审判长:史婷
书记员: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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