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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高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高某
高某
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原涿州市水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华北铝厂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国庆
审判员:王新生
审判员:史广昌

书记员: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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