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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李广增,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贵
书记员: 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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