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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高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李广增,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贵

书记员: 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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