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
廖某
高某某
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身份证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身份证号:,系姜某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姜某某、廖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姜某某、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1139元,由上诉人姜某某、廖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姜某某、廖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姜某某、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1139元,由上诉人姜某某、廖某负担。
审判长:邹围
审判员:柯君
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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