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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本开与樊某某、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本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高本开与被告樊某某、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高本开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本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高本开负担。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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