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本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高本开与被告樊某某、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高本开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本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高本开负担。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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