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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刘某某、郎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某彬,男,汉族,37岁,住定州市。被告:刘三彬,男,汉族,37岁,住定州市。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三彬、郎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1月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计2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印根

书记员: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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