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辛某某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文杰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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