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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有、祖某等与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要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武登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花,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法定代表人:高生军,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有、武登作、要功、祖某与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高有、武登作、要功、祖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有、武登作、要功、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有、武登作、要功、祖某负担。

审判员  路宝林

书记员: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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