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刘继业,衡水仁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一楼、四楼、五楼。
负责人:杨东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圣云 审 判 员 王江丰 代理审判员 关信娜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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