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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刘继业,衡水仁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一楼、四楼、五楼。
负责人:杨东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圣云 审 判 员  王江丰 代理审判员  关信娜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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