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30017J。法定代表人:唐宇新,该公司经理。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7131565X7。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春生与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某、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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