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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寒,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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