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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刚,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司法局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商保刚审判员 耿艳海
书记员: 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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