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代为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高向某。
第三人:陈林。
原告高某与被告高向某、第三人陈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国 审 判 员 朱 姗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书记员: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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