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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盖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高某盖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范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被告范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故现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范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高某盖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银行汇款凭证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某盖与被告范某某原系朋友关系。2017年底,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年12月18日通过银行汇款交付被告20万元,载明系借款。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延至今,遂引发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偿还。被告范某某向原告高某盖借款,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经原告催讨,被告拖延借款至今,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高某盖要求被告范某某立即归还借款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某盖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金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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