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成,男,汉族,车主,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男,汉族,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玉军,职务总经理。住所: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仇兰浩,男,汉族,住青冈县。
上诉人高某成因与被上诉人顾某某、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仇兰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某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云丽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康亚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