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坤
王某某
李艳丽
高某文
高某静
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丁健刚
王某某
原告高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永济路三里庄四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永济路三里庄四区。
原告李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工农路铁路西街家属楼。
原告高某文(曾用名高清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高某静(曾用名高秀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委托代理人丁健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大庄科乡解子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坤、王某某、李艳丽、高某文、高某静与被告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马爱敏
审判员:徐丽萍
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吕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