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升
吴某某
逯胜利
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升,住尚志市。
被告吴某某,住尚志市。
被告逯胜利,住尚志市。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升诉被告吴某某、逯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升、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文、被告逯胜利的委托代理人张铁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高某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4年1月27日借据,证明被告吴某某因生活用款向原告借款12.4万元,约定月利率3%。
被告吴某某、逯胜利质证无异议。
证据二、2014年2月1日借据,证明被告吴某某因生活用款向原告借款18.1万元,约定月利率3%。
被告吴某某、逯胜利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质证认为该借据出借的本金只有13.1万元,还包括以前借款尚欠原告利息5万元。
庭审中,被告吴某某、逯胜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示了2014年7月24日收条。证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质证无异议,是还的利息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向原告高某升借款25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二份,并己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吴某某应当偿还。被告逯胜利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借款月利率3分,超过法律规定,应予调整,被告吴某某,逯胜利应当给付原告借款利息8.2万元(25万元×2.05%×16个月)。己经给付的利息款2万元,应予扣减,故二被告应给付利息共计11.7万元(8.2万元+3.1万元+2.4万元-2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逯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升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吴某某、逯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升借款利息11.7万元(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嗣后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某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1元,由原告高某升负担1266元,由被告吴某某、逯胜利负担6805元;保全费2777元由被告吴某某、逯胜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向原告高某升借款25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二份,并己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吴某某应当偿还。被告逯胜利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借款月利率3分,超过法律规定,应予调整,被告吴某某,逯胜利应当给付原告借款利息8.2万元(25万元×2.05%×16个月)。己经给付的利息款2万元,应予扣减,故二被告应给付利息共计11.7万元(8.2万元+3.1万元+2.4万元-2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逯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升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吴某某、逯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升借款利息11.7万元(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嗣后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某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1元,由原告高某升负担1266元,由被告吴某某、逯胜利负担6805元;保全费2777元由被告吴某某、逯胜利负担。
审判长:马玉艳
审判员:王利娟
审判员:王金辉
书记员:迟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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