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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诉齐海滨、北京博纳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新
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齐海滨
北京博纳美家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高新,女,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中路报社胡同。
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海滨,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住沧州市福泰隆市场。
被告北京博纳美家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诉被告齐海滨、北京博纳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爱敏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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