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系原武汉汽车改装厂(即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及股东,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滋楚,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武汉汽车改装厂(即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及股东,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滋楚,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武汉汽车改装厂、新兴重工三六一一(武汉)特种装备厂﹞,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通江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策,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慧,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陈保国与被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陈保国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陈保国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陈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陈保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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