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文波,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玉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波与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波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波以不再追究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责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波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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