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补充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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